桑欣然个人资料简介(桑欣然塌房事件由来)

最近,网络上出现了“桑姓艺人被强制执行”的话题,然而许多网友却不知道有哪些桑姓艺人,还有人调侃道只能想到“桑葚”和“洛桑”这些名字。下面让我们看看桑欣然个人资料简介,他塌房事件是怎么来的?

桑欣然个人资料简介(桑欣然塌房事件由来)

桑欣然,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目前居住在天津市静海县。他是一位歌手,曾经演唱过《输了你赢了世界又如何》。目前是湖南青童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

据悉,桑欣然就是被提及的桑姓艺人之一。一名叫曹某的人因股权转让纠纷将桑某诉至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当天,桑某应法院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桑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之后就与申请人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2023年2月18日下午,天心区法院执行法官赶往桑某所在的活动现场,准备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桑某慌了手脚,立即表示:“给我一分钟时间,我可以筹集20万元,不要拘留我!”桑某当场偿还了10万元欠款并抵押了一台小车,其余欠款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桑欣然个人资料简介(桑欣然塌房事件由来)

桑欣然和曹善翔的股权纠纷案由来: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3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善翔,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代理人:沈忱,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佳妮,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桑欣然,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和2021年7月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18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委托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3488元,已执行到位55689.78元,尚有857798.2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周卫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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